
公诉团队
9月29日,由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闫某国等19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郧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闫某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他18名被告人也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年不等的刑罚。

庭审现场
此案于本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以来,闫某国为非法获取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保护矿产资源为名,组织被告人张某琦、方某等人强行进驻云盖寺绿松石矿,非法控制矿山,实施非法采矿。闫某国指使张某琦、方某组织被告人方某玉、方某平等人封洞口、砌围墙、巡逻护矿、驱赶或报警处罚采捡绿松石的群众。2016年上半年,为进一步加强该组织对矿山的控制,闫某国纠集被告人吴某牛、王某、陈某虎等大多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组成特别护矿队,维护其在绿松石矿上的非法利益。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组织或私放9支近200人的盗采团伙长期从事非法开采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先后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称霸一方,在当地绿松石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予以采信,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窝藏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