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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检察院:对一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字号:    】        时间:2020-05-15      

 

 

 

“疫情期间有没有好好上网课啊?千万别因为疫情而放松学习,争取以后考个重点中学!”近日,郧阳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和第一检察部未检办案组干警一道,来到该区青山镇某村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李梦(化名)家中,进行刑事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导。

 

 2019年12月,未检组办案干警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害人李梦系未成年人,正在读小学,家中一个姐姐在读中专,母亲无业,在家照顾家庭和年幼的弟弟,一家人生活来源靠父亲在外务工挣钱为生。打伤李梦的是一位智障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贫困,无力赔偿李梦在医院的治疗费用。李梦一家也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李梦受伤害后,父亲为了照顾家庭不能外出工作,一家人一下子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

在了解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办案干警认为被害人符合未成年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案件相关信息反馈到第五检察部。

疫情期间,该部干警在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通过手机微信视频与被害人李梦的父亲联系,向他们讲解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及法律问题,并告知监护人享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事项和申请流程。

疫情转入常态化防控后,该部检察官第一时间前往李梦家里和所在村委会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情况,并鼓励他勇敢面对挫折,克服心里阴影,努力学习功课。

“司法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后,我们要第一时间依法受理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办理程序,并提供在线指导,早一天帮助他们走出生活困境。”回程路上,谈及后续工作,第五检察部负责人说。

目前,救助工作正在进行中。



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及其他政法机关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给予救济的制度。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