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可飞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构建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创新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而当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面临政企合作机制不完善、专业人才不足、考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理念与信息资源管理理论,可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智能化建设、健全考评机制等手段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一、“互联网+”视域下构建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政策意涵
《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我国将分为两个阶段建设法治乡村。 《意见》要求,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完善涉农领域立法、规范涉农行政执法等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等制度机制,深入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等工作。在第一阶段推动涉农法律制度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与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性、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到第二阶段,实现开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乡村等目标。“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管理模式,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快'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等工作被明文载人其中。
202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简称《工作意见》)强调,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要扎实做好“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9方面33项工作,其中包含“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工作,其工作要求即为“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
上述工作要求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相得益彰,都宣示着以“互联网+”为抓手,逐步将乡村振兴、乡村法治工作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技术相结合,是当前乡村振兴工作与乡村法治建设的基本政策意涵。
二、“互联网+”视域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完善的理论基础
(一)“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理念。
“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是将政府服务与“互联网+”等相关理念有机结合的产物。“互联网+”时代到来后公共决策、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对信息的依赖程度大幅提高,相关公共服务部门的信息化处理和分析建设工程的成效成为公共管理效率考评的重要指标,这些指标的完成与否关乎政府云平台建设。该指标中所涉及的信息是经过关联分析处理,便于群众理解的、富有意义的信息数据,因其具有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关联性,促进了公共管理部门做出决策、提供服务等事务的效率,是构建政府云平台的重要内容。
2017年,司法部印发的《“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简称《规划》)指出,“各地大力推进‘互联网+法律服务’建设,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网上法律服务创新应用模式不断涌现,提供了高效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是当前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发展现状之一。
这一规划明确提出了“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理念。借助这一理念有效地推动了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得到良好的循环利用,使其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日常法律服务需求,并通过线上线下的反馈,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和管理平台,进而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智能化、精准化,以此推动司法行政工作与法治建设的信息化发展,推动法治政府与智慧政府的转型升级。
(二)信息资源管理理论。
“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主要依托于信息资源管理理论,该理论是信息技术得到发展后与其他学科整合后的产物。该理论认为,信息资源通常具有阶段性与生命周期,包含信息的需求、信息的生产、信息的收集、信息的传递以及处理、储存、传播与利用等环节;对信息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发挥其管理和创新作用后可实现高效(Eficient)、实效(Efective)、经济(Economical)的“3E”目标。
信息资源管理理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信息的资源特性与经济特性,将信息视为一种资源,强调应该开发与研究信息的价值,并对信息做相关投入-产出分析;二是认为信息是信息资源管理的基础和载体,可以通过对信息资源的管理达到提升组织工作效率、实现组织目标等目的;三是将信息视为组织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从管理的角度深化对信息资源管理的认识;四是重视对信息资源的研究,包括案例研究与集体研究。
三、当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完善困境
(一)政企合作机制不完善导致法律服务无生态性。
生态性是公共管理学引人环境科学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一种多元主体间的合作共治模式。企业在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如何防止数据的泄露与滥用。在政企合作促进城乡法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部分主体接触并掌握大量涉及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法律服务需求主体信息等政务数据,如何通过设立明确的合作边界与责任分配标准降低数据泄露与滥用的风险是一大难题。二是如何保证政企合作的稳定性。在政府与企业共同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时,企业难免需要面临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公共服务的社会性与企业营利性之间的矛盾。若是缺乏配套的政府购买制度,政府部门的购买力不足,难以满足企业的盈利需求,则政企合作的稳定性与长期性就难以得到保证。
(二)专业人才不足导致法律服务无高效性。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项繁杂且精密的任务,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其中来保证法律服务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当前乡村地区缺乏相关配套设备建设,相关专业人才缺失且待遇保障不到位,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为兼职雇员,人员混乱、责任混乱、分工不明、工作繁杂等问题使得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难以提供有效、可靠、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考评机制缺位导致法律服务无保障性。
健全绩效考评和监督追责机制是规范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在要求。当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涉及项目众多,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项目涉及的内容差异较大,难以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标准尚不完善,这就导致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考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此外,当前尚存在着法律服务的提供与考评合一的情况,长此以往,公共法律服务的考核工作将流于形式。
四、“互联网+”视域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完善路径
(一)建立联动机制,推动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
应不断创新和完善政企合作联动机制,坚持推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多方联动、市场化运作”的合作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促进乡村法律服务实现生态性。地方政府“互联网+”视域下构建和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时,应积极搭建面向合作企业与其他主体的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及时收集、汇总和整合政府所掌握的法治政务数据及企业所掌握的衍生数据,并在合法原则、比例原则、正当化使用原则的限制下分析处理这些数据。同时,建立健全数据监控和风险评估预防机制,避免数据泄露等风险的出现。此外,可充分利用地方自主权,在多方联动的同时提供
可落到实处的优惠减免政策,提高各方主体参与构建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积极性。
(二)加强智能化建设,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加强智能化建设首先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互联网+”视域下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必须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技术。这要求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不仅需要在法律知识、法律实务技能等方面适应现实需要,还需要在数字化领域提升自己的水平与能力。其次,需要促进和完善法律服务产品的智能化,通过完善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智能化基础。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背景下,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应当坚持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与法治乡村建设为重点和导向,在智能化平台建设中根据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关注涉农纠纷、特殊群体利益保障等领域,提供优质、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三)健全考评机制,促进长效发展。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与监督机制是确保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行稳致远的应有之义。首先要规范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标准,根据不同类别的法律服务实际,制定各类工作办法与考核机制,使各类法律服务工作有章可循。其次需要开辟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反馈渠道。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构建和完善离不开对群众意见的听取和整改,积极开辟评价反馈渠道有利于法律服务的升级转型与工作方向的调整。最后应当引入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切实杜绝“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出现,通过贯穿始终的监督监管,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
(作者系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