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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管理指导与参考|“三个结构比”案件管理工具研究

【字号:    】        时间:2026-04-29      

 

“三个结构比”案件管理工具研究

董可飞 任洁 李紫君

 

【摘要】 “三个结构比”作为最高检提出的检察业务管理创新工具,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期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推动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三个结构比”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供方法论指引,引导构建全量数据“大管理”格局,动态调控办案与监督资源,并推动检察监督从被动受理到主动治理的范式转换。运用“三个结构比”推进业务管理现代化,要注重以“三个结构比”为战略工具,优化业务顶层设计,要注重将其作为资源配置指南,建立动态检力调配与优化分案机制,要以“三个结构比”为改革抓手,激发监督办案新效能。

【关键字】三个结构比 检察业务管理 时代价值 实践路径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面临从“数量驱动”向“质量优先”的转型压力。传统管理模式依赖单一数据指标评价办案质效,易导致“唯数据论”倾向,难以全面反映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效果。在此背景下,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旨在通过结构性指标优化管理效能,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目标。以“三个结构比”为方法论工具,破解传统检察管理的结构性矛盾,推动检察业务管理从分散化向体系化、从结果导向向过程质效并重转型。这既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路径。

一、“三个结构比”的定义与构成

“三个结构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业务管理创新工具,旨在通过宏观视角分析检察履职的整体态势,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履职结构比,指“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比重结构数值。该指标设置旨在改变长期以来刑事检察“一家独大”的状况,切实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案件结构比,指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比重结构数值。该评价算法中,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履行司法职能的案件被评价为司法办案,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以及诉讼监督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案件,则被评价为监督办案。案件结构比旨在改善当前司法办案与监督办案结构失衡问题,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司法办案职能的同时,应当更加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案源结构比,指案件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比重结构数值。其中,依程序移送是指其他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的案件;依申请受案是指基于当事人申请而受理的案件;主动发现则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自行发现办理的案件。这一指标直观反映检察机关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旨在提升检察监督的主动性,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二、“三个结构比”的价值                       

(一)“三个结构比”是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

最高检党组提出,要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这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重大任务,指引和统领着当前检察工作的全部实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这既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最高检结合新时代新征程党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创新性提出“三个结构比”,并通过对“三个结构比”的科学运用,从宏观和趋势上把握区域检察工作规律,促进各项检察职能在党的领导下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这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行动指南。在新发展阶段上,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期待相比,检察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三个结构比”将检察工作看作一种“产品”,通过牵引带动检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制约检察工作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优化检察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三个结构比”为新时期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提供方向指引

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要不断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运用。“三个结构比”是对一定时期、区域内“四大检察”履职情况的宏观判断、趋势判断和系统判断,是科学评价、指引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抓手,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对检察工作的系统认识,针对性地做好固强补弱工作,牵引带动检察工作朝着更加全面、协调、充分的方向健康发展。检察机关通过对“三个结构比”的静态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可以掌握被观测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检察业务基本态势,横向比较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而通过观测“三个结构比”的纵向变化,则可归纳检察业务发展的趋势,进而预判业务动向,针对性调整检察资源配置。同时,“三个结构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反映“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通过引导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强弱项、补短板,有助于消除法律监督“木桶效应”,优化检察权在四大领域的整体布局。案件结构比对标“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履职要求,倡导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工作导向。案源结构比从检察机关监督办案具体实践角度,引导检察办案人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拓展法律监督线索来源渠道,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水平。

(三)“三个结构比”是推动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推动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是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重要举措。20241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为加强检察业务管理工作,以高水平业务管理服务和保障高质效办案提供了工作指引和具体遵循。“三个结构比”是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突破,其跳出过去单个评价某一类检察工作的思维定式,打破“四大检察”业务边界,对不同检察类别、不同业务类型进行综合评价,更加注重从宏观性、综合性、周期性地去考察检察机关是否落实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这种创新的整体评价视角,能够及时发现业务核心问题,在业务管理方面发挥纲举目张的作用。同时,“三个结构比”的组合评价体系之间互相影响,对其中某一结构比的调整,将推动整体结构比的变化,这种相互协调的多维关系,意味着“三个结构比”的结构相对稳定,其作为检察业务组合评价体系,更加客观可信,是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手段。

三、“三个结构比”为检察业务管理提供方法论指引

(一)打破业务边界,以全量数据构建“大管理”格局

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和“基本盘”。长期以来,存在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结构失衡”问题。以“三个结构比”为方法论,运用全量数据,对一个时期、一定区域内“四大检察”履职情况的宏观判断、趋势判断、系统判断,直观反映“偏科”程度,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检察业务进行宏观管理提供精确的全量视角。需要注意的是,正确运用“三个结构比”,必须跳出“数据指标”的认知陷阱,“三个结构比”的表现形式为数字,但对其的运用不能仅限于数值升降、数值大小评价,应着眼于其长期、动态的变化,透过数据表象,准确把握“四大检察”发展态势与发展规律。“三个结构比”的运用,归根结底是底层逻辑的转变,透过数字表象,看见的不是“问题”案件,需要挖掘“问题”案件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从“治标”到“治本”的转变。因此,数据本身没有好坏,都是检察机关当前工作运行的客观展示,需要坚持“合理即最优”的价值导向。

(二)动态调控,平衡办案与监督的资源配置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独立的职能。在过往的司法办案评价体系中,通常侧重于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督事项等案件数量的量化评估,较少考量办案数量与监督数量间的比例分配,这就导致检察资源分配难以满足精细化、系统化办案模式的需求,进而成为“就案办案”现象产生的根源。以案件结构比为参考,优化检察“供给侧”司法输出,打破“一岗干终生”的司法资源配置模式,动态调整检察资源分配,使跨部门、跨专业人员流动成为常态,在“人”与“案”相匹配目标追求下,统筹做好“管案”与“管人”,向内挖掘人员潜力、提升履职效能。

(三)激发内驱力,从被动受理到主动治理的范式转换

案源结构比注重分析依法定程序移送、依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主动发现的线索占比情况,直观展示案件来源渠道,可以衡量案源渠道及拓展案源的主动性。通过强化业务部门自我管理,在被动受案的同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一方面,增强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整体效能。强化监督线索发现和集约管理机制效能,统一移送标准,建立跟踪督办机制,提升内部监督线索成案率。另一方面,主动突破传统的监督办案模式,智能筛查与人工审查并用,将大数据监督理念紧密融入检察履职,获取优质线索,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精准发现并及时堵塞类案背后的系统性、链条性治理漏洞。

四、运用“三个结构比”推进业务管理现代化实践路径

(一)以“三个结构比”为战略工具,优化业务管理顶层设计

1.做实全要素分析研判,服务宏观管理。开展检察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是加强检察业务宏观管理的重要方式。在保证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功能。运用“三个结构比”等方法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全要素分析,关注业务运行态势,洞察发展趋势,及时发现业务数据异常,联合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分析研判会商,服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针对性地纠偏正向,引领回归健康发展轨道,促进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履职更加精准、“四大检察”更加均衡。

2.做好分析研判后半篇文章,实现自我管理。应勇检察长强调,高质效办好一个案件不难,难就难在“每一个”。“三个结构比”反映的是宏观抽象的检察业务运行趋势,但“三个结构比”是否合理则是“每一个”微观具象个案质效的聚合。各业务部门回归高质效办案的本职,工作不再“盯着数据看”,办案不再“围着数据转”,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分析研判会商的关键在“商”,落实“商”这个关键、落实好“商”后意见的跟踪督促,需要各业务部门通力协作。更加注重分析研判对巩固优势、破解难题和改进业务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分析意见的跟踪、反馈,实现业务部门自我管理。

3.做实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业务分析研判的法治参考作用就跟进到哪里。在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过程,灵活组建跨“四大检察”及跨两级院的“数据治理”检察官办案组,建立“数据分析+请示报告”模式,着重深挖背后的犯罪治理和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例如针对危险驾驶、帮信犯罪等频发、高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及时分析案件走势及治理情况,推动相关犯罪处理更加精准,体现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方面的贡献度,发挥好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窗口”的作用。

(二)以“三个结构比”为资源配置指南,实现精准案件管理

1.建立动态检力资源调配机制。通过综合履职,将“四大检察”职能融合在一起,协调互补、联合发力。打破部门、条线限制,在入额院领导名下建立联合检察官办案组,针对刑民交叉、民行交叉、行刑衔接等案件特点,调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通过定期会商、部门间联席会议等方式,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提高沟通协调效率,形成更强的监督合力。

2.优化“人”“案”相匹配的分案机制。在当前“随机分配为主,指定分配为辅”的案件分配规则下,建立多维度智能分案管理机制。首先,充分运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历史数据,在办案数量、办案周期等基础指标上,增加监督案件办理、类案办理等专业指标,调研、典型案例等发展指标等多种维度,完成检察官专业素能“人物画像”。其次,统筹“办案”“监督”数量,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设置不同权重,综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别,建立分类模型。再次,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均衡检察官“办案”“监督”总工作量。打破原有单纯以案件数量评价分案是否均衡的模式,按照“办案”“监督”总工作量予以评价。最后,建立分案执行反馈机制。定期分析分案效果,对检察官办案数量、办案时长、办案质效进行测算,根据情况动态调整分案策略。

(三)以“三个结构比”为管理抓手,激发监督办案新效能

1.加强数字检察赋能。数字时代,数字检察成为各项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三个结构比”的落实推进也应与数字检察的改革成果深度结合,更加充分释放其牵引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对于拓展检察监督线索的重要意义,树牢大数据思维,依托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运用,在数据挖掘、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批量发现监督线索,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在监督路径上,数字检察推动实现法律监督模式从个别、偶发、被动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监督的转变,要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对于法律监督的驱动作用,积极探索类案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2.探索建立法律监督线索库。高质量的监督线索是一体履职的基础,也是高质量办案的前提。将各渠道收集的监督线索,按照诉讼监督种类归集,实行专人管理、编号管理。区分一般线索与重大线索,按照不同的流程,设置合理期限办理。与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机制联动,实现监督线索分块收集、分类标注、分流处理、分类督办。

3.健全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一方面,延伸内部监管触角,推动外部法律监督。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业务管理枢纽,是检察业务数据的管理者,增强案管人员在案件受理审查、流程监控、数据质量监管等工作中,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一体做好法律监督线索的发现、内部移送和管理,以内部监督职能推动整体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另一方面,健全内部法律监督线索评价方式。将“挖掘监督线索”与“办理监督线索”进行相同权重的评价,同步提高各条线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的主动性、办理移送线索并成案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