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郧阳区检察院对醉酒后殴打民警的黄某、高某提起公诉,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高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黄某在家用方便面下酒
一个人喝完一瓶“牛栏山”白酒后,驾车外出返回后,又驾车邀约其老表到附近一火锅店继续喝酒。老表二人再次将一瓶白酒喝完,还喝了好几瓶啤酒。酒后,黄某驾车回家,途中,不胜酒力,意识模糊,以为车钥匙丢失,车被人挪动,便报警,请求民警帮忙找车钥匙。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黄某轿车未熄火停在路中,车钥匙也在车内找到,细心的民警查看了附近监控,发现黄某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派出所处理
到了派出所,黄某酒劲儿发作,大吵大闹,捶打办公室档案柜、办公桌,谩骂、推搡现场民警,将一民警鼻子打伤出血。
无独有偶。高某也是酒后跑到公安局,借着酒劲儿将执法民警打伤。2月9日晚,高某酒后与其女婿发生口角,独自一人下楼,跑到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院内,无故吵闹,踢踹、拍打院内车辆,多次强行拉拽门卫室玻璃门,门卫值班人员报警后,民警劝其回家休息,高某不但不听,反而多次辱骂、威胁出勤民警,民警便将其传唤到城关派出所。途中,仍然不停辱骂、威胁民警,用拳头将一民警左面部打伤。
法庭宣判后,黄某和高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黄某和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也触犯了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应当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两人的教训是深刻的,希望每个人引以为戒。”办案检察官在谈到这两个案件时说,并告诫人们要珍惜自己的幸福生活,遇事要冷静,切记不酗酒,酒后不开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人民警察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人民警察进行攻击的。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