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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红等16人涉黑犯罪案件终审裁定

【字号:    】        时间:2020-07-20      


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郧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赵某红等16人涉黑犯罪案件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赵某红等10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团队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以来,被告人赵某红为保证非法放贷资金顺利回收,先后将马某明、邓某兵、李某兵、许某、张某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笼络到身边。2013年后,赵某红为攫取更大的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组织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数额特别巨大,形成了以高利放贷、开设赌场为载体,以赵某红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马某明、邓某兵、许某、李某兵、张某为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指控的罪名,出示了一系列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软暴力”系列犯罪,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提出了量刑建议。

 

庭审现场

郧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红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窝藏罪,对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刑罚。

一审判决送达后,其中被告人赵某红等10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