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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没开车 同样也涉罪

【字号:    】        时间:2020-08-12      


 

8月7日,郧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李某和郝某某,法院判处酒驾司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车的郝某某因为是危险驾驶罪共犯,也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郧阳区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到底是咋回事?

 

李某、郝某某和杨某某三位是老同学。4月27日中午,三人相约在郧阳区城关镇郧阳路李某承包的食堂就餐。期间,三人都喝了酒。酒后,三人打算坐郝某某的车找一家足浴店泡脚。郝某某不胜酒力,加之平常不在郧阳区生活,不熟悉路况,便将自己驾驶的小轿车交给李某驾驶。李某驾车行驶至民族路环卫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8mg/100ml。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上述事实后,认为郝某某酒后虽未开车,但同样涉嫌犯罪。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被告人郝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其上路驾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该案中,被告人郝某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到案后,被告人李某、郝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司法机关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处于高压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识深入人心。现实中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结果酿出祸端。还有一些人,虽然没喝酒没开车,或者喝了酒没开车,也稀里糊涂犯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有哪几种情形?

检察官解释,一是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提供代驾行为的;二是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教唆、胁迫或指示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驾驶的行为;四是驾驶人驾车追逐竞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