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上午,在郧阳区一通村公路上,村民吴某行与吴某明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吴某明胸部受伤。吴某明伤后先后在镇卫生院、市人民医院和太和医院检查、就诊。
当日,镇卫生院对其胸部X线检查显示右侧第6肋骨骨折。
伤后4日,X线片检查显示右侧第6肋骨骨折治疗后改变。吴某明又先后到市人民医院、太和医院作胸部CT检查,均显示右侧第4-8肋骨骨折。
社会鉴定机构依据市两家医院的检查结果评定吴某明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但受伤时间需进一步调查。
吴某行对此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他认为,纠纷当日检查显示伤者右侧第6肋骨骨折,其余肋骨是否骨折和是否因当日纠纷所致不能确定。因伤者骨折程度和形成时间难以确认,导致该案不能及时结案。
今年5月,办案检察官委托该院技术部门对伤者吴某明损伤程度、肋骨骨折数量及骨折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技术人员在市院技术处的支持下,组织多名法医,对吴某明伤后8天内检查的X线、CR 、CT、三维等电子文档资料进行详细比对查阅,最终认定右侧第4至8肋骨骨折,骨折形成时间为受伤当日,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为确保该案庭审顺利进行,办案检察官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人将该案的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制成了PPT,在法庭上展示,并作了详细说明,该鉴定意见被法庭采纳,并得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一直认可,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此次庭审,十堰市检察机关组织鉴定人现场观摩了法庭质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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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丨杨正喜 陈明亮
编辑丨黄子娟(实习)
审核丨黄 敏